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才。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