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发展的科技创新链条,进一步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