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支持和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规定享有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