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