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和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水平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支持国家实验室(基地)在本市布局建设。

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强化任务导向,创新管理与运营机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