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制造业市管国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并逐步增长至百分之四以上,重点制造业企业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和督促,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