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企业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速折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