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等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链式发展,引导和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创办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等孵化载体,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孵化载体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将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规定转型为孵化载体。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