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促进其落地转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鼓励依法优先采购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以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