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