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设立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建立健全职称评定和内部分配制度,对做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