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数量认定与质量验收制度,确保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