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