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合理利用,禁止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作食品原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