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发布粮食安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