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