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长效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