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粮食节约第五十四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大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力度,倡导节约用餐,减少食品浪费。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社会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粮食消费理念,营造科学健康、杜绝浪费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