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