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应急的;(二)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供给明显紧张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调用政府粮食储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