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服务粮食调控、保障安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统筹粮食仓储物流、粮食加工园区和应急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