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鼓励农户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种植以及提供加工、储存、销售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户种粮收益。

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