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加强海洋、河湖、森林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有序发展近海养殖和捕捞,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促进藻类食物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饲草产业、食用菌产业等,培育发展生物农业,拓展食物来源渠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