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