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宣传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规划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