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工信、民政、生态环境、交通、林草和园林、应急管理、审批服务、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统筹做好城市更新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