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