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与历史文化保护、市政、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更新发展定位,确定更新实施和策略引导、资金测算和时序安排以及提出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