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