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其中应当包括智能制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