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六章 激励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智能制造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智能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制定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