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进智能工厂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智能场景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