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和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通过数字赋能、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手段,推动制造装备、制造过程和制造产品智能化升级。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精准开展智能化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