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宣传推广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鼓励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企业加强供需互动和联合创新,推进装备、工艺、软件、网络的深度融合和系统集成,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