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加大智能制造科技投入;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智能制造相关基础技术、先进工艺技术、共性技术和适用性技术,深化跨学科、跨领域融合创新,推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突破。

市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智能制造发展需求,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攻关,推进系统创新。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