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先进工艺、数字孪生、机器视觉、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工业母机等高端装备,支持制造业创新载体和产业化促进组织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和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制造创新成果的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