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岛屿、核心商务区、枢纽港站、园区、景区、城市公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区域和场所,依法建设低空飞行起降设施。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