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域统筹、县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低空飞行起降设施;

(二)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三)通信感知、导航定位、气象信息、监管处置等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