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