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培育和发展体育品牌、场景,跨业态融合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消费。

支持利用旧仓房、厂房、商业设施等既有建筑空间和空闲土地依法改造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城市的体育赛事活动交流。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为社会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