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信访、地方金融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