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为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