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和妥善保存物业档案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