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和妥善保存物业档案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