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