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