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住宅小区出现弃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水电保障等应急物业服务,维持业主基本生活需求。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避免对业主生活造成影响。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