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配合执行各项应急管理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现违反应急管理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