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五日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