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承接查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签订书面物业交接记录,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