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整改的,不得交付物业。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