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整改的,不得交付物业。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